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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法律制度

考虑到现代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学科,尤其是教科书的作者,教师之一内,和从业者心目中,当然,有一个地方的系统是在世界上的任何一点。 即 它不仅涵盖了俄罗斯的法律制度的功能,但在地球的各个国家的系统。

迄今为止,我们可以区分两种在一定程度上同类系统。 他们是最有效,最经济实惠和广泛:罗马 - 日耳曼和盎格鲁 - 撒克逊人。 有时候,他们和所谓的社会主义,但是许多历史学家沿认为,一个 社会制度 是一个过渡阶段,从一个系统到另一个。

现代的法律体系也优缺点,一些加号。 有时第一利大于弊。 和一个与不同国家的同一个系统可以在多个方面迅速系统的一些元素和其他人更慢不同的方式来开发。

每个系统包括,作为单独的元素,不仅行为,方法pravoosuschestvleniya,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 公正并允许系统的各个元素之间的相似性,包括一定的“合法家人”。

当然,现代的法律体系有其民族性和历史性。 这甚至可以在主要法律“家庭”的名字就可以看出。

大陆制

俄罗斯法律被称为“家庭”罗马日耳曼或大陆(因为它是所谓)系统。 它们对于欧洲,日本,拉美和中国的(部分)国家相同的法律基础。 该系统的主要特点是不可侵犯的人权(宪法)和义务,以自己国家的公民分配的认可。 它是基于权利的罗马公设,在欧洲的大学也修改。 法治是由一系列代码建立,但宪法的更大的法律效力。 它是基于它,改变该国所有的法律而建,因为它包含了公民作为国家的最高价值的权利。 宪法的相似性,也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例如,人权在欧洲联盟宣言)。

“家庭”的第二个特点-在社会和私人(市,所引入的概念的分离私有财产)。 这不是什么秘密,有情况下,当公众和个人的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而法律往往能够有利于社会和公民的利益来解释。 但司法系统允许您解析,来解决每一种情况下,如果有必要,修改俄罗斯联邦的代码:一般(如平民)和特殊(住房,家庭等)。

当然,法律 世界的系统 进行了改进:有法律上的 知识产权 及其他,这原本不是。

盎格鲁-撒克逊体系

另一种常见的系统是盎格鲁 - 撒克逊:美国和英联邦(英国,不像其他欧洲国家,加拿大,新西兰,尼日利亚,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 该系统的基础上制定的殖民地的联邦结构:中央集权。 更改,盎格鲁 - 撒克逊体系已经将主要的东西 - 正义。 要按照良心行事 - 这样一个原则,这似乎可以解决大陆系统的主要问题 - 因为在法律的不同解释不满的当事人。 其原理是有效的,这一天:当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公平(再根据视法院的主观点)措施适用。 但是,只有在尊重私有财产,契约关系,司法处罚的。 而且,只有共同的法律标准的基础上。

在盎格鲁 - 撒克逊体系和私人的概念是公民之间更广泛,因此较少的差异。 例如,在与私人公司和个人的权利(正义的“存在”的原则)。

所以,历史上 本的主要法律制度 的方式,以满足主要的人权不同。 而据司法管理为达到这一目标 - 这是很难判断生活只在一个系统,没有经历过其他的效果。

总之,应注意的是,今天的法律体系可以有不同的类型:更具体的“窄”的形式 (伊斯兰法律, 犹太人等),以及国际范围内(如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把欧洲联盟和宣言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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