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房地产

合作社的所有权及其基本方面

合作社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一种形式,基于自愿团结与物力和财力使用成员的活动。 此高激励潜力 所有制形式 是由于引入个人缴费(股)。 反过来,合作社 所有制 承担许多形式,这里是其中的一些:

•发展符合国家属性结合
•在租赁的基础
•在工业企业的形式
•合作社银行
•消费合作社
•信用社
•住房合作社。

通过合作社拥有的财产,是其所有成员的全面使用,拥有和处置。 成员会议由它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上他们每个人在做决定时有权一票认可。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尽管合作社的所有权是一种特殊形式 - 它是由协会的所有成员的集体管理。

合作社的所有权,这是授权的基础上的财产独立性 (股)基金, 通过引入参与者的贡献创建。 是指在注册文件时的大小可用于合作社立法或全部引入支付每个参与者公共机构。 尽管RF民法没有规定该基金的不同合作社的具体的尺寸,很显然,他们的最小尺寸会显著不同的,对合作社的特定物种的贡献立法机构批准的需要。 例如,对于住宅的建设创造了一个合作的,必须在充分提供其建设成本的成本量的共同基金。

这种所有制形式的主要缺点是使更多的 份额贡献, 在主要的共同基金不能覆盖全部成本,以达到某种结果的情况。 因此,合作社所有制责成下属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在尚未做出,如对提到的数额。4,艺术。 民法116,在不支付额外的份额的事件。

然而,当实际上花了共同基金的项目不足所做的参与者,他们应退还给其成员的强制性的基础上。 几乎往往获得合作社的授权(股)基金的金额,其实原来的时候是不是新住房的估计成本要高得多。 其结果是,参与者获得与股简介比较低成本的特性。

合作公寓的私有化包括正式的收据上国家注册的文件,确认包相关证件到联邦注册服务后,拥有财产的权利。 由于合作社移动到其主人的全部所有权其股份的最终赎回后,实际上已经是他的财产。

所有权 合作消除财产非法劫持的可能性,他们属于该组织或有立即的需求,以消除在这方面所造成的集体所有制行为不当的结果损害赔偿中的所有违规的权利,个人。 在合作社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的一部分,房产属于他们或适用的任何其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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