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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 根据该报告的逻辑材料

充足理由律-第四和最后法律 形式逻辑的。 从历史上看,它也是最近的,这不是巧合。 为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前三个法律亚里士多德早在公元前4世纪制定。

直到18世纪,由于它的特殊性, 该法 尚未在经典逻辑中。 这样做的原因延迟是未来的历史事实。

逻辑范式法律是由莱布尼茨介绍,同时防止一些误差相对于非常逻辑。

莱布尼茨所描述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有关的数学,这意味着纯粹的形式,理论陈述的证据。 然而,他延长了要求正式可证明整个自然界,与我们不能同意。

中明示的证明很可能,即通过E.证据否定 的实际经验, 莱布尼茨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另一方面,充足理由律是一个事实,即在世界上所有的事情是因果的实际演示,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连接的,没有消失的无影无踪,不会出现在它自己的。

在这种解释法律是由德谟克利特更加5-4公元前数百年发现。 世界秩序内完成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现象后来被称为“决定”。

充足理由律这本身就是思想或判断是既不真也不假。 有关于真或假的机会断言,我们必须在其出售了严格的证明。

证明一个特殊的程序,该程序可以用来确定是否现实的思想认识。

例如,语句“今天阳光”也算是相当真实的,如果看窗外的和,信任 的感觉, 以确保判断的正确性。

然而,这些规定是短期的,并且不穷尽所有的证据。

一个更复杂的过程,弄清事实真相 - 这是在其中器官上诉不能感知的证明。 例如,一个事件已经发生在过去或将在将来时态。

晴朗的天气的判断听起来在这些情况下,如下:“昨天是晴天”,“明天会是晴天。”

在第一种情况下,证据是存在的,因为你可以依靠自己的记忆。

在第二种情况下,没有证据的判断,因此不能非真非假。 由于只有关于天气预报明天,假设是可能的。 证明是基于概率,不显著。

当试图证明或虚假的思想和判断的真理,你必须先申请实验,测量,监控,学习 - 即 掌握其方法方面的事情。

在另一方面,如果在理论知识,由于其通用性和证明的,可以被认为是真正的经验中发现,然后检查判断的有效性就可以了,他们与理论相比较。 充足理由律在逻辑不仅允许这样的可能性,但也可以让你把它当作一个概念上的重要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遵循一个正式的关系,在判断和其理论依据与形式巧合。

在正式理由可以接纳任何想法都彼此相关,因为它们都已经制定。 然而,充足理由原则,不允许在此时停止。 所有的想法识别属于一个共同的证据基础不给实证检验是不可能的,也没有证实也没有否认他们被证明。 因此,它是不可能的,以验证它们是真的还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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