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威胁要杀死或造成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结构和特异性

众所周知,俄罗斯刑法典第105点开始以“谋杀”的特殊组成部分。 反过来,如果犯罪被认为是杀死或伤害他人身体的威胁? 是的,当然,但你需要能够区分空谈刑事犯罪。

客观方面

刑法第119条所指的对象 - 生活,以及健康的权利,他们属于每个人无论在何种情况。

客观方面是检测或意图分别杀死或以造成严重的身体即,不是一个轻微的损伤。 关键鉴于犯罪的方法,他甚至在标题中注册。 刑法是明显的意图犯下话威胁浊效果 - 生命或伤亡。 无论哪一种方法是选择向措辞犯罪威胁。 它可以是口头发言的书面消息,一个电话,甚至一个电报。 可选甚至直接将消息发送到一个潜在的受害者,足以将它传递给第三方,谁就有报告人与受害人威胁的事实。

作为一项规则,导致罪犯的理由表达某种方式表达了有意伤害,没有考虑到,并且,理想情况下,威胁要杀死或由法院,造成重伤应上下文之外加以考虑。 然而,原因可能是在处罚的个性化,如果受害人本身引起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人的非法行为考虑。

威胁的现实

无法吸引市民的 刑事责任 分析的文章,如果严重的威胁杀死或伤害他人身体毫无根据,并不代表真正的危险。 通常情况下,一个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评估的声明(或书面通讯)的基础上,个别罪犯的知识的严重性。 常犯错误的基础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往往是基于相互敌视。 此外,现实的危险可以用在口语或书面交流制成,或在武器犯罪或危险物品存在的方式来表达。

即使是苏联最高委员会决定,真正的威胁是需要考虑这种行为会立即给公民严重有理由担心险恶承诺。 最高法院敦促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要注意攻击者的行为:它往往是典型行为是预先确定现实明示或不同形式的威胁表示程度。 最重要的是受害者接收消息的主观态度,因为威胁,不得隐瞒,或者仅被它的收件人伪装和理解。

罪犯的身份

威胁要杀死或伤害他人身体 - 一个特定的犯罪,因此,有必要评估一个人的身份的个体特征,违反了刑法。 有必要分析侵略的水平,在中毒的影响对行为的冲突事件表示,犯罪记录涉及暴力犯罪,以及为评估犯罪的其他有关情况。

有关罪犯是在违反法律解决的原因,这是非常不同的。 他们建立和促进刑罚个别的正确评估权。

分歧

有问题的犯罪必须从生活和身体健康,企图加以区分。 杀害或造成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真正威胁,只能在对潜在危险的报告表示; 试图伴随着旨在实现威胁的直接行动(或分别,准备杀人或严重的(而不是更少)的伤害)。

在实践中,具有上述命名的威胁杀死或造成重伤(第刑法119),一些其他犯罪的犯罪之间进行区分。 所以,你可以强迫一个人去清除组织的后续移植,勒索,诉诸暴力的阶段的诉讼 ,或会导致一个人作证-与危险侵略性警告相关联的所有犯罪行为。 犯罪目的不法分子使用特定的方法 - 威胁。

随着竞争的刑法应该界定什么 构成犯罪的, 实际上它是常见的,一些-特别。 一般的规则总是优先考虑的特殊成分。

特异性

杀死或导致以暴力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只在理论上认同,因为没有身体接触其实也不发生。 尽管如此,许多科学家和法律理论家强调行为的不道德和倡导的认可刑事犯罪精神虐待的形式分析的罪行。

我不知道任何其他威胁不能视为违反 刑法。 因此,许放轻伤,打破东西,抢劫或强奸 - 不是分析文章中所指的犯罪,因为我们对严重伤害或谋杀的危险严格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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