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固定 联合国宪章 新的国际秩序造成了国家和人民之间的行为有一定的代码。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他们对谁收到他们在州一级学科那些性格义务。 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它们的存在主要是认识到,通过国家的主管当局批准的事实,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延长了政府间组织,民族,争取自决,教育,公共性的作用。

这时有哪些是调节国际公共关系的三大问题原则10项的基本权利。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管理科目的平等

该组中的第一和主要的基本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其实质在于,每一个国际公认的国家都有自己的领土上全面权威和有他们在国际关系中的利益的绝对表现这一事实。

因为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的原则也被包括在该组的权利英寸 如前所述,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后果已迫使 国际社会 巩固所有人类生活和不可侵犯的神圣。 并且鉴于一个人的单位,这是基于任何国家,建立权利和执法所需的最低限度应该是权利的国际性质的基础的一部分。

合作,目标是在国际法主体的具体问题决议的框架内的相互作用国际承诺的诚信实施的原则 。 在这种合作的基础是承认 国家的主权, 他们的权力来严格界定的领土。

国际法公认原则管理的独立性

这个小组的基本规则是: 在自己国家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他认为是行业的主体的验收是指由某一国家当局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可能是其他国家感兴趣的主题。 从这个原则出发,有一个例外。 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如果情况在国内发展,认可 安全理事会 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对她可应用于各种制裁,不排除引进维和部队。

自决的人民和国家的权利也是平等主体的反映。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在由国家认可的人的任何社会的政治地位零钱。

有关世界的保护国际法公认原则。

随着二战的结束,大多数国家是建立这样的规则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其使用武力或威胁被认为是在国际层面的罪行。 因此,国际法的基础,遵守联合国宪章规定,包括拒绝使用武力或使用的可能性 ,以达到某种结果在这两个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原则

这组应用之间发生的和平解决的原则, 政府间组织 和冲突状态。 其本质在于通过在预防和消除不同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谈判双边和与中介机构的参与。

边界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的原则 ,反映了联合国关于维护和平的国际社会的地位和。 在违反国际部队的这些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实施制裁的国家的权利,他们承认,但直到建立旧秩序的。

提出国际法的设计来实现此行业开创了单一目的的基本原则 - 以确保各国之间的和平与合作。 因此,他们的接受和遵守这些是强制性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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