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版权

著作权的对象

著作权的对象-各种文学的 科学著作, 以及 艺术作品 不管他们的目的和尊严,以及它们的表示方式。

该产品是一套是作者的活动收到了他们明确的表达很容易地了解各种人的情感形式,此外,不排除再现的可能性结果的想法,图像和想法。 著作权的对象 - 即计算机程序,这也是受法律保护。

如果该产品具有以下特点相符,它可以被视为一个对象受版权和保护,因此,享受这种保护:

  • 它是-的结果 的创造性活动 的人,指的表现形式 的创新能力 的特定人(或一组人),因此特点是独特的身份。 不管多少工作是与它有关的领域的发展宝贵和重要。
  • 不重视,事实上天才或平庸的作品。 而事实上,在另一种情况下,版权均受到同等的保护。 如果操作的结果是没有创意,可以通过他人达到,这意味着该产品不被视为一个目标是通过这些权利的保护。
  • 如果创作没有向外表达,但只存储在作者的意图,也不能受到保护。
  • 著作权的对象被有形形式的表达(乐谱,手稿布局,雕塑,录音,录像,素描,绘画,绘画,照片帧),和非材料(当它被公共朗读)。

应该牢记的是,笔者的工作权不掌握在此生物表达实物的权干涉。 也就是说,如果你通过了,例如,一张图片,一个人,任何其他人写的,它不会导致著作权的转移工作。 版权对象被识别为这样的,并不一定必须是公开 - 通过公共显示,出版物,性能,在电视或收音机等的广播被示出为公共

如果一个创作的存在只知道它的作者,它也被认为是只要它成立于客观的方式是著作权的对象。 工作的一部分 - 它也是版权,包括的一个目的 - 和标题,如果这部分对应于上述要求,可以很容易地被独立地使用(在教科书的章节等)。 某些人物的作品也可以被称为著作权的对象,如果它是 - 独立的创造性工作的结果。

衍生作品 - 处理,翻译,杂文,摘要,演出,评论,总结,安排 - 也受到作者的防守。 这些作品的创作者可以从版权受益,如果考虑到工作中,这已经发生了变更,转让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因此,以下类型的版权的对象:

  • 口头表达(通过公开演讲)。
  • 装饰以书面形式(手稿或笔记)。
  • 图像(绘画,油画,素描,照片)。
  • 具有容积维形状(结构或雕刻)。
  • 录音,录像。

不受保护,这些权利不能被定位为版权概念的特定对象,一种思想,一种原则,方法,系统解决方案,组织和技术方法,编程语言,事实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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