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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它的历史和一些功能

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 - 一套法律规范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具体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地区曾经是大英帝国的一部分。 它仍然可以被称为英美制度或 法律的家人。 形成于中世纪这一法律设备的主要规定。 据认为,这一过程是从英格兰的后诺曼征服衍生 黑斯廷斯战役 在1066年。 然后,在整个欧洲,立法的权利属于国王或王室成员等。 由于在征服的国家的首都法院是国王,和诺曼流离失所旧秩序,这些法院的判决成为了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所以,在一个特定情况下的考虑皇家法官作出决定,并制定由他们在实现其判决是指导规则的情况。 很多时候,法官使用关外的任何法律框架盛行。 这些解决方案带到该州所有其他法庭的知识,他们由同一个规则的指导下,采取类似的情况下,这样的决定。 这种 类型的源的右侧 被称为先例,即强制性样品上应拆卸类似的情况。 盎格鲁撒克逊 法律体系 的特征在于,其立法是一个巨大的先例的数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建经济制度的衰落和城市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形成另一种法律的,当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国王的校长来解决争端,对此当事人上诉到君主。 这种立法权被称为正义的权利,而不是基本的设置判例法(普通法)的。 我们可以说,盎格鲁 - 撒克逊法律制度一直进行二元化特征,由于法律的两个分支的决定单独记录,并有不同的范围。

当在十九世纪下半叶,在全国有一个 司法改革, 两个密码是用作调节源的先例,我们已经成为一个。 截至这一天的传统立法的基础上, 司法判决 是英国的基础,并在其上放置一个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 不同于民法,这些规则更有弹性和更少的整体,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允许足够宽泛的解释,并在他们执法了巨大的作用属于程序问题。 由于许多的罗马法的规定没有被纳入“孤岛”一套法律法规,自主开发,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它也是不存在的。

英格兰的法律制度从来不知道,仍然知道大量的代码,典型的欧洲其他国家的。 虽然在今天的社会中,权分成若干个种,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这些区别并不十分重视。 在这个国家的所有法院有管辖权共享,以及同一个法院可以处理民事,刑事,行政,商业法的案件,等等。 立法装置的层次结构不存在法律之间,和用例和结合的先例要看什么级别法院批准它。 较高的结合决定采用 由上议院 上诉和高等法院。

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制度允许您更改先前通过的先例,但是这需要最高的法院或国会的决定。 但这样的病例非常罕见,更是罕见的事情,就像两个滴水彼此相似。 因此,如果法官认为,他们认为这件事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以任何其他方式,那么他们可以成为新规则的作者。 在这种类型的法官的权力的立法监管是极其广泛的。 然而,它们调节所谓的成文法,由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规(众所周知,每年由这些文件中,约有800十批准)。 最近,这类法律手段是打法律的“孤岛”系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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