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
煽动自杀
俄罗斯是世界自杀人数的主要国家之一。 由于周围那些受害者的不利影响大部分自杀发生。 在1960年的刑法典,在“煽动自杀”(第107条),一人即只有当受害方在经济上依赖他。 1996年,这篇文章已被修改。 受害方可能是任何个人。 目前的文章 - “煽动自杀” - 可能造成的任何陌生人,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自杀的起诉。 诽谤或威胁,对犯罪嫌疑人的受害人捏造可以举行 刑事责任。
让我们来看看文章“煽动自杀”的客观方面。 点放在的情况下:
1.被告,即不名誉的行为:滥用,威胁,侮辱 人的尊严。
2.如果被告的行为所带来的受害人的 僵局 在后者感到绝望。
3.如果受害人促使自杀,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在文章中“煽动自杀”是由于影响自杀行为加以惩罚一个明确的清单:
- 对受害者的威胁;
- 虐待;
- 不断羞辱。
在文章“煽动自杀”是不受任何其他操作。 例如,不包括不断追求女朋友的或延迟支付的 工资。 关于威胁的资格也没有解释。 因此,研究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他们来说:暴力,非法驱逐,亲密的一种信息的传播。 但 解雇, 而导致自杀,不能归因于第110条。
滥用 - 这是相当一个估计的概念,这是在法律的其他条款使用。 殴打,强奸,限制行动:要它可以在各种残酷的身体动作进行分类。 基本上,它涉及到的被告人恒定的,经常的行为。 反复的侮辱和嘲讽称刑法术语“系统的羞辱”。 自杀可以通过直接的行动和不作为造成的。 例如,食品的拒绝。 这个问题的主观方面是颇具争议:一些研究者可以防止疏忽在这种情况下,其他 - 间接故意,和其他人 -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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