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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说:定义和本质

法律教条意味着有关操作传统假设并建立和积极的法律规定。 法律教条学说(基本原理和整体概念的发展,个别条文和整个系统),指的是法律原则。 这个概念是一个集体,表示科学判断和积极的法律,这是法律教条的基础上的法律解释的总和。

法律学说证明和发展的主要认知法律形式(概念,原理,结构,条件,手段,方法,技术)实在法(其结构和系统,来源,范围和操作,恢复和疾病)的,解释。 这些形式的认知规律的,治疗的总体 积极的法律, 是法律教条的内容。

通过这些形式的认知法律原则的正确逻辑组织混乱和矛盾的材料中的积极权利的内部协调和集成系统的形式,现有的实证法(用适当的互连和结构元素)。 因此,法律学说涵盖了精神(逻辑),实在法(方法,技术,理论和逻辑结构)的法律模式,用于教义正确的解释和积极的法律的理解,以及为它的行动和在现实世界中实际建立。

所描述的模型是由右特定juridiko形成doktrinalnogo字典,或通过使用互连逻辑类别,概念,定义和术语slovestnosti结构某些特殊系统。

法律专业的语言由于语义有意义的功能,用的定义和特征的强制性要求的逻辑(法规)实证法的帮助。 法律语言的使用不仅形容其合法由于一种或另一种的实际状况,同时也解释(对待)。

事实上,法律原则和法律语言是neopisatelny(描述),导演(规定)字符。 此外,表达的行动和实在法的建立立法语言,它通常是在既定的法律原则和表达normologicheskuyu一般性质和法律原则的法律条款所接受。

因此,正确使用和法律术语的掌握,在使用法律相关术语,概念,定义,口头陈述,估计,规格等的清晰度和精确度 服务为主要目的 的法律教育 和遵守的惯例和法律的法律文化理论的方方面面的必然要求。

在很长一段时间的权利学说在不同的说话 的法律制度, 主要的一个,在某些情况下,积极的法律生效的主要来源。 而现在的学说 - 这起应用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并建立实证法的范畴。 而且在许多系统正式作为法律的有效来源。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的其逻辑解释的法律原则不仅反映,而且也决定了表达,积极参与其实施和创造。 没有权利的原则不能被定义和 法律体系 正。 而且即使在法律原则不是正式的案件 的法律,源 事实上,它的规定是存在于所有形式和他的应用和操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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