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开发宗教

宗教规范:例子。 法律和宗教规范

法律类道德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体系中最困难的一个。 在尝试区分这些类别或数百年,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建立一个有效的平衡。 但今天的问题还远远没有解决。

宗教道德与法律

这权利和宗教规范密切相关,它是由大多数专家到对方的认可。 在俄罗斯,也许,只有自由主义理论的最激进的代表(V. Chetvernin,N·瓦拉莫弗等)往往会滋生极性道德与法律,超越法律领域的宗教规范的限制。 实例说明,结果糟糕,因为即使是引用法律概念自由主义者 - 自由的概念 - 具有明显的道德根源,超越道德的界限,其实是没有意义的。 在另一方面,很明显,她是宗教传统的道德敏感。 好的和坏的概念并不存在无章可循。 它通过设定任何特定的宗教人的实践活动造成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是由宗教规范造成的。 如果这些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如果确定有理由来谈谈“教权”,由著名法学家雷娜·戴维的敦促。 历史上,宗教权利方面的作用是巨大的,当今世界形势不太明朗,只有少数的飞地。

宗教右派的主要特点

宗教右派最重要的特点是,所有规范的基本依据公认的超人的决心,记录在神圣的书籍,被视为宗教规范的来源。 建立信誉不容怀疑,并按照其每个人的行为进行评估。 整个法律体系由宗教教条引导的大幅调整。 其实,后者是对自然法(斯宾诺莎,深航,深航,俄,康德)为主题的具体变化,其中,根据公认的科学传统,离婚法和法律。 依靠人类社会的客观价值的权利,法律理想的情况下,这些值使得合法的。 相反,法律制度解释是不合适的(作为国家活动的产物) 的客观规律。

宗教右派历史和当代的例子

宗教右派的特点是,作为一个“客观规律”来自常态,认识到“超人”,并记录在神圣的书籍。 宗教法的典型的例子是中世纪后期的法律,是对宗教裁判法院(尤其是在德国,“合法”的宗教裁判法院的理由被登记在最详细),许多古老的法律制度,如著名的“阿维斯陀”处方传奇公设的基础上的程序的依据阿胡拉马自达,揭示了宗教准则。 往往极具表现力的例子:连狗都表现为权利主体。

在近代最清晰宗教权利行使 伊斯兰教的法院 和地方宗教传统是法治的基础的国家,例如伊朗。

宗教权利和外邦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宗教右翼的特点是,它只能在教友的社区工作。 外邦人不受宗教法。 他们要么是受到开除,甚至物理破坏,如果他们的活动和崇拜,不接受官方机构(这样的例子 - 从基督教西班牙的犹太人在1492年驱逐亚美尼亚人在1915年驱逐土耳其人,等等),或者外邦人简单地显示宗教法律之外系统。 例如,在现代伊朗,以下宗教 法: 友们有酒精的禁令,并为欧洲公民或犹太人破例。 究其原因往往是真正的信仰的人可以去天堂,如果所有的礼仪和规则,外邦人已经做出选择,分别为他们的灵魂不能照顾。 当然,人们不应低估的历史和宗教传统,往往决定了法律的细微差别。

宗教与现代伦理

如果“经典”的宗教权利,是现代史上是例外,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宗教传统的问题,是在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 也许这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正确的关系,建立规范(无所谓道德)? 或权利只能被看作是东西是在道义上的理由? 简单地说,如果国王的任何法令,无论其道德成分,是一种法律行为? 宗教法的系统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因为没有王,不敢发出政令违背了圣经。 另一件事 - 世俗的法律,还有其他原因。 原始的问题:“如果国王或政府的问题,需要国家的全部人口的执行法令,是否该法令的法律” 如果是 - 法律制度是荒谬的。 如果没有 - 在法律管辖和怎样的界限,他们决心? 在此之际,有几个备选答案现代科学。

legistskih理论

这个理论的代表是基于如何涉及到的权利和宗教规范,从法律的尊严进行思想的特点。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规则不要求讨论和评论,他们是理所当然的。 法家可能成为宗教权利的一部分,但这种关系是如此艰难:作为一项规则,宗教法律允许本国法律调整最适合的神圣的植物精神。 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家,而绝对化的社会,而不是宗教法。

形式理论

这个理论也以自己的方式表明,这种宗教准则。 实施例可以是不同的,但主要是它与凯尔森的名称相关联。

他认为,正确的 - 这是一组特定的既定规则,由政府和社会采取。 如果社会倾向于接受宗教道德的权利 - 这是一个法制社会。 如果采用了反宗教的道德(例如,海盗社区,苏联或纳粹道德安装希特勒) - 也是一个法制社会,无论多么伤心地谈论它。 从理论上讲,取出法律关系的括号凯尔森的道德成分。 对于这一点,他的理论已多次从其他法律概念的角度批评。

Yusnaturalizm(自然法)

Yusnaturalizma宗教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很多时候-到现在-的支持者yusnaturalizma包括宗教的社会规范在几乎每一个宗教供奉(“不可杀人”,“不可偷盗”等)在人类的自然规则列表中应该定义任何时代的法律画面的轮廓。

实证主义理论

这一理论 - 在现代生活中最流行的一种,在任何情况下,在今天的俄罗斯的生活 - 根据该法律规定的某些事实在这个时代的标准体系自然形成的。 的比率 法律实证主义 宗教道德和宗教法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证主义认为,宗教体验,另一方面-忽略它,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如果工作不再进行管理宗教规范。 例子可以是非常不同的。 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和易于与苏联(反宗教),以及苏联解体后的形势相处。

自由主义理论

最亮的代表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洛恩·福勒的。

根据富勒,右边不能是不道德的。 然而,法律的道德性是由抽象的规则,具体到宗教权利,并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实际利益并不确定。 法律规则的更好,更多的人从中受益。 富勒的理论部分带有宗教道德重叠,但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抽象的道德公式增益清晰的财务电路。

自由主义理论

这一理论与VS Nersesyants的名字,但在他的学生的作品获得了最终的结论有关。 该理论的实质是正确的 - 是人的自由,只有通过他人的自由的限制。 这种理论的支持者往往使所有的法律领域外的宗教规范和价值观(在此,并坚持他Nersesyants)。 宗教伦理,根据自由意志论者,是一个严重的障碍的权利,权利被一些“万能”的价值观,限制自由。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理论的支持者认真没有注意到这个悖论自由本身,理解他们作为一个本体论范畴,具有直接的影响,不仅在道德,而且也(例如,基督教)的宗教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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