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正当程序原则

原则 刑事诉讼 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第2章所规定。 它们反映的基本性质和刑事程序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制度,现有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在每条原则的心脏是任何一般性法律概念,发现在各种程序性规则的表达。

所有以某种方式正当程序原则被用于诉讼的行为。 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原则之一的违规需要违反另一些人的。 他们遵守由国家担保,由政府当局提供的。 如果你违反政府机构的这些原则,领导的过程中,他们将不得不采取的到来后果承担责任。

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决定审讯的建设,这是该过程的中心舞台。 在一个或多个前述试验阶段的查找表达式。

该法规规定了以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即由国家主管部门对法律的准确和稳定的应用,符合 参与刑事诉讼 法规的规定;

- 司法仅由法院管理。 这意味着,一个人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受到 刑事制裁 只在判决书;

- 为荣誉,人的尊严的尊重。 在这个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在任何方式侮辱和削弱人的尊严;

- 人的不可侵犯性。 它避免了自由的不必要剥夺;

- 家庭,也就是一个没有主人无法进入它的同意不可侵犯;

- 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权益和自由的保护。 该过程的每一个参与者需要知道自己在这方面的权利,他们的职责解释和实现国家机关;

- 无罪推定。 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任何疑虑,解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 法院判决前的人 - 不认罪;

- 对抗。 这意味着,在刑事审判中的功能(保护,起诉,许可证)被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不能归结为一个单一的机构或 官员 ;

-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法律行动的情况下,罪犯有高素质的专业利益的保护的权利;

- 刑事诉讼的语言。 只有在官方(俄罗斯),或在包括俄罗斯共和国的语言进行;

- 在刑事诉讼中公示的原则。 当进攻的迹象,须就刑事案件罪,不管受害人的意愿。 保护公民和社会免受犯罪 - 国家的责任,公民自己的一概不管;

- 通信的保密 电话和其他谈话,电报,邮件,其他消息。 意味着以这种方式在私人生活中是不可接受的干扰。 提交法院命令犯罪只有当这种限制可以被删除,作为一个例外,它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允许;

- 诉权的程序性决定。 就决定分歧的情况下,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投诉向上级法院或组织。

正当程序的原则是在政府机构的活动的心脏,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实践,并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考虑的当然是由他们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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