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刑法。 犯罪行为排除情况

在生活中,存在外部属于犯罪范围的主体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似乎在社会上是有用的。 在某种情况下,不活动或人类行为获得不同的内容。 这种行为不属于 刑法。 排除该行为的犯罪行为在法律原则中占有特殊地位。 只有当这种行为损害受到保护的社会关系时,存在的问题才会出现,“刑法典”(特别部分)对于使用惩罚的适用禁令是固定的。 让我们进一步考虑排除该行为的犯罪行为 的情况 的概念和 类型 。

一般信息

排除犯罪行为的情况制度在确定人身的行为和内疚的不法性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立法者的意志或新的事实才会被引进,根据哪些人从事外界的不法行为,可以避免对自己的处罚。 排除某种行为的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类型被排除在 规范之外。 这意味着在每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在几种行为模式之间进行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该主题不是规定不可替代和明确界定的行为行为。 这种方法充分体现了正义与人文主义的原则。 1 CC。

不包括该行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的概念

有一个普遍公认的有关类别的定义。 由于缺乏有罪和非法行为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质和刑事责任的情况是与“刑法典”条款中规定的行为行为相似的行为/不作为,这些行为行为表现为对受保护利益的损害,但是在行使主观法律时承诺履行法律责任或者官职,在合法的条件下。

独特的功能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有具体条款制定了排除该行为罪行的情况。 每个这样的因素的意义是单独评估,每个案例分开。 与此同时,所有这些行为行为都有固有的共同特征。 排除行为罪行的情况的一般描述如下:

  1. 在行为行为的表现中,列在艺术。 “刑法典”第37-42条,总是有活动。 这种行为对受保护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对其他人,国家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害。 在这方面,出现了处罚的可能性的问题。
  2. 行为几乎总是基于社会有用的动机。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动机是由外部因素引发的。 例如,不包括犯罪行为的情况可能来自于保护自己免受危险侵犯或保护免受另一人的攻击,扣留犯罪者,防止尽可能多的损害等等的愿望。 在其他情况下,动机在内部态度的影响下产生,并表达为实现社会有用结果的愿望。
  3. 如果有合法性的条件,行为行为就是将行为的犯罪性质和刑事,行政,民事或纪律处分排除在外的情况。
  4. 如果不遵守“刑法典”规定的合法条件,就会受到惩罚。 但是,鉴于动机在行为行为上的社会效用,被认为是 减轻情节 的罪行 。

历史背景

排除这一行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这种行为的迹象,在苏维埃主义中被认为是一个数量有限的规范。 与此同时,早先的立法行为也建立了更多这样的条款。 因此,在1903年的“守则”中,建立了排除行为罪和造成损害的不法性的情况。 例如,第一组包括:

  • 缺乏足够的年龄使用惩罚。
  • 疼痛障碍等。

第二组包括:

  • 极端的需要。
  • 引人注目。
  • 必要的防御
  • 执行命令或法律。

根据1996年“刑法”中排除行为罪的情况,是:

  1. 在违法者的拘留过程中有害。
  2. 必要的防御
  3. 精神和身体的胁迫。
  4. 极端的需要。
  5. 执行订单或订单。
  6. 风险合理

除了上述之外,这个学说也列举了排除犯罪行为的其他情况。 他们特别是受害人的同意,履行职业义务,执行主观法等。

本质

有关机构的刑事法律意义体现在:

  1. 在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消除惩罚。
  2. 减免制裁最初是以行为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因违反合法性限制或因其他因素而违反规定的行为(除“刑法典”第40条第1款之外)的制裁。
  3. 对不当超过造成损害的边界的处罚。

后一条款仅适用于排除犯罪行为的某些情况。

传统案例

排除该行为罪行的情况包括若干条件。 然而,他们大多数最近都是进入立法。 对传统的情况是必要的防御。 分析研究所成立历史的研究人员表明,扩大其应用领域的趋势。 在1919年的“元素”中首先提到 必要的辩护 作为不包括契约犯罪行为的情况。 其中一些设施在1922年的“刑法”中数量有限。在1924年的“基本原则”中,研究所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大。 特别是作为不包括该行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的必要辩护,不仅与被指定危险的捍卫者和其他实体的个人有关。 “守则”还提到保护苏维埃国家利益的革命秩序和权力。 这个表述在Art。 1926年的“RSFSR守则”第13条。目前的“刑法典”还包括排除该行为罪行的情况。 俄罗斯联邦是建立遵守法律条件的合法国家。 这一任务的实现取决于各种机构和官员。 对他们来说,行使必要的防卫行为是公职。 拒绝其执行本身是一种非法行为,需要适当的惩罚。

强制性条件

旨在保护自己或其他人,国家利益的行为行为,只能在某些情况下,作为排除该行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 立法制定强制性条件,如果其中一个动机不再是社会有用的,属于“刑法典”的情况。 所以,攻击必须是社会危险的,真实的,可用的。 当受到威胁的侵犯受保护利益时,就会产生保护权。 通常,当另一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时,就会发生辩护。 例如,通过打击企图谋杀,绑架一个人,强奸一个女人,抢走一个路人等来提供保护。 侵占的可用性意味着开始或到达其实现时刻的方法。 攻击必须立即,不可避免地造成对社会危害的公共伤害。 确定有罪时,考虑到攻击的实际程度。 侵占必须是有效的,而不是虚构的或假定的。

扣留罪犯时的伤害

这种行为也包括在排除该行为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 对于这一类别,他们的合法性条件已经确立。 它们如下:

  1. 必须对违反“刑法”的行为的人进行拘留,而不是另一个守则。 这种行为的客观标志必须是不可否认的,显而易见的。
  2. 只有在坚信这个人是有罪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暴力。 例如,当一个人在犯罪现场被抓住时,证人会指着他,他的公寓或衣服等都会发现契约的痕迹。 作为拘留的基础,有罪判决或搜查令。
  3. 只有在逃避惩罚的真正威胁时才能对一个人造成伤害。 这样的危险可以证明,例如抵抗,不遵守警察的要求,企图隐藏等等。
  4. 可能造成危害的目的只是为了进行拘留,随后交给有关当局。 在这种情况下,避免责任逃避的机会,损害是实现这一任务的手段。 完成野蛮行动或实现其他目标的伤害,失去了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刑法”,肇事者的暴力行为受到惩罚。
  5. 拘留期间采取的措施应与所犯罪行的危险性和性质以及犯罪者的身份相称。 例如,剥夺一个正试图逃跑的人,只有当他谋杀,劫持人质,进行恐怖主义行为等时才被认为是合法的。
  6. 拘留期间采取的措施的性质应符合其进行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阻力的强度和方法,违规者和ATC人员的数量,时间(夜间/日期)和事件发生地点,应用较软和无痛手段的可能性。

极端的需要

这个类别是不断讨论的中心。 尽管这个机构是传统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 不包括的情况,但对定义本身的解释将受到批评性评估。 首先,专家们指出,违反规范性材料的不合时宜,不仅在“守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也包括有关精神和身体胁迫的规定(第40条第2部分)。 在后一种情况下,除了指出威胁的特定来源之外,没有任何具有极端必要性的具体特征的陈述。 这绝对不是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解决的唯一问题。 所以立法没有制定超越极端必要限度的刑事法律评估标准。

澄清定义

作为一个 极端的必要条件 ,一个国家被认为是为了对某个人或其他实体以及社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而存在的威胁的厌恶是对陌生人造成伤害的。 同时,在现有情况下,应该遵守其他方法不能消除危险的情况,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作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不包括犯罪行为的情况在社会上是有用的。 来自这些或其他来源的危险必须:

  • 对个人的权利,利益,社会,公民,个人的健康构成威胁。
  • 可用和真实。
  • 存在于不可能以不涉及损害的其他方式消除它的情况下。

强迫

它可以是心理或身体。 这种强制受到艺术的约束。 守则40。 这种情况在所有人中占有独立的地位。 在特殊情况下强制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损害是正当理由的。 这证明没有刑事处罚和与排除责任的其他情况相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特征是在瘫痪或意志有限的情况下的损害以及公共行为的缺乏。

状态说明

第四十条涉及适用或 不可抗力 规定的案件 , 或极端必要。 如果在身体强制下,一个主体不能管理自己的行为,那就是执行选举行为,从而损害受保护的利益,不能适用惩罚。 这是因为这个人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行动或不活跃,这是不可逾越的力量。 而这反过来又没有提供内疚和动机的行为。 例如,边界的守卫不能绕过委托给他的领土。 心理胁迫总是被认为是可以克服的。 这是由于以下事实来解释的:无论受影响程度如何,受试者保留管理其行为行为的能力。 可以通过威胁使用暴力,造成道德/物质伤害和可以立即执行的其他警告来表达心理胁迫。 也可能通过精神药物,催眠,声音信号等直接影响精神状态。 这种胁迫的目标是说服一个人损害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愿望。 如果发生可能的(精神)影响,受试者选择威胁性的伤害和他所需要的损害以消除现有的威胁。 在这方面,在考虑行为时,使用紧急规则。 典型的例子包括一个收银员的行为,他向那些威胁他的武器的攻击者提供资金,一个银行组织的负责人,在酷刑下给仓库提供钥匙等等。

风险合理

它包括在可能危及其保护的利益的形成,以达到一个对社会有用的目的。 这不应该是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neriskovannymi,通过常规方法。 风险被认为是合适的人找到,大胆(例如,新技术的生产研制,开发创新疗法等期间)。 可能性开展调查每一个公民。 不要紧,无论是在什么是极端条件下。 这就是为什么在1996年的刑法典使用的“合理的风险”的概念。 它在当前的代码量显著扩大。 由于在生成合理的风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来源是主体的行为,谁有意地实现他们对社会有用的目的建立的和普遍接受的安全要求偏离。

条款的合法性

它们分别是:

  1. 损坏的应用行为的风险,这是针对社会有益的结果的正当权益。
  2. 被人追求的目标不能被其他更安全的方式来实现。
  3. 的感知风险,只能作为他的行动的可能选项和侧面的负面影响。
  4. 人的行为是基于现有的技能和知识,这是在个别情况下,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客观能力。
  5. 演员采取一切适当的,在他看来,措施防止危害。

订单/订单执行

作为排除犯罪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已经被固定在今天的当前刑法典的第一次。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总是合格的下属员工的行为时,执行上级的命令或订单考虑。 这一事实被认为是普遍的。 它适用于损害的所有情况下,当在社会活动中的任何部门的电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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