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国家和法律

公共区域非住宅楼宇

公共区域都属于公寓楼业主的共同财产,以及非住宅建筑。 它们包括设施都没有的公寓或办公室的一部分,可停留,访问和使用公共的。 限制访问这些区域可能只发生在此设定某些时段的情况。 这样的作出决定,以及其他条件,不符合自由和个人或人群的权利相冲突。

什么住房法?

根据现行法律,在住宅楼的公共区域有一个共同的房子产权。

他的名单包括:

- 在其上房子建土地。 这也包括为他们美化对象,以及那些专门为家庭护理设计的。
- 屋顶以及执行支持和保护功能的结构。
- 安装服务式公寓设备。
- 不是由公民个人拥有的其他设施,用于社会和家庭用途。
- 要求物业服务于居民和单位(带电梯楼梯间)。

多层住宅楼

在大楼公共区域,其中还有谁是由国家或自治机构确定的人的基础上,房屋的设计特点。 出于什么目的在建立这个程序? 有必要开展保持财产的义务,控制得当的内容,以及为的是将处理控制的对象组织的竞争性选拔。

它们是什么,在公寓楼的公共区域? 什么是包含在他们的名单? 它包括:

位于屋内1.不同的房间,但并不定位为单位的结构构建块,以及它们的几何形状。 这些公共空间的设计服务不仅在国内,而且它的租户(不止一个)。
2.理由,在其上通道到壳体上,并从入口的,电梯,楼梯和电梯井。
3.技术 - 操作和阁楼地板。
4.在地下室的房子下,内置的车库,或者现实对象的形式发行。
5.设备旨在服务于住户(不止一个),以及附加的服务领域,在建筑物内,这是参与维护这些设备的。
6.锅炉和其他专业化办公空间。
7.围栏或栏杆。
8.屋顶。
9.到位大规模建筑物使用的轴承元件。
10.屋内保护对象(楼梯栏杆,栏杆等)。
11.门窗供公众使用的客房。
12.机制和必要的,以满足光明,温暖和文明的其他好处的人的工具。

作为简要介绍在公寓楼的公用地方? 什么是包含在他们的名单? 它是所有的位于房子的领土,并具有为它的居住者一个舒适的环境的任务。

特点共同财产

对于拟由不同的人使用的场所,它的特点是几个特点,即:

- 需要使用一些或所有房间的房子;
- 考虑单个对象的;
- 官方功能的性能。

支付

什么是公共区域单挑的原因吗? 有必要以支付其操作。 今天,公寓楼的住户们以赚钱为在公寓楼的公共区域。 什么是包含在收据公用事业(该方案不考虑下宿舍)? 这些措施包括投光灯,供市民使用。 此前,在接到这样的阵容却没有。

然而,始终执行由一个以上的人使用的区域报销电费。 今天唯一的区别是在收到划界线。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维护公共场所的费用应根据股权参与合作或租客在公寓大楼进行分配。

对于房屋的照明的账户用于支付:

- 所引起的布线的不完善电力的损失;
- 在楼梯间的光;
- 食品专业通信(对讲机),这有助于防止未经授权的人进入;
- ustvnovlenny放大器到电视天线,其可以通过家里的所有租户使用;
- 照明地窖和阁楼。

假设有一个楼梯间集体计数器。 他认为花费在 公共场所的 用电。 在千瓦这种装置的适应症必须由集体财产权益的所有参与者进行划分。 录音是按照谁注册在这所房子的个人财产的权利的公民人数进行。

特点共同住宅

住在同一公寓的邻居谁是陌生人完全难言舒适。 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习惯和特定的日常生活。

住在社区公寓 - 这是因为噪音的不断争吵,各种细节,以及由于公共空间。 即使是成年人很难灌输,你只需要相互尊重,通过一定遵守协议的想法。

地方可供所有居民

任何人谁住在人口稠密的公寓都有平等与邻居使用的走廊和一个厨房,厕所,走廊和浴室的权利。 在社区公寓的所有这种公共空间。 作为一般规则,租户有权持有的家具还是要根据自己拥有的份额上述前提的其他财产。

如何在一个公共的公寓的公共空间? 立法的确定不包含。 当纠纷租户之间产生采取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该问题在法庭上解决。

维修

在某些情况下,人口众多的公寓是在需要的建设工作? 对于需要通过服务于住宅或运行这些组织的代表设置维修。 这样的结论可以做,并邀请专家,造成其他租户。 制定检查行为,并最终决定之后。 如果是肯定的,下一步是编译的估计。

租户提出维修的付款。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付钱的公共场所的非住宅楼宇的改善。 司法实践表明,有可能把这些费用不能支付邻居的情况。 报销将稍后公布。 您将需要提交有关文件向法院起诉。 接受积极的决定,在你的钱包归还这笔钱后。 维修将在同一时间进行,obespechivesteticheskoe乐趣。

非住宅建筑

不仅在有人居住的家园存在的公共区域。 有一些在各种商业和行政中心,福利和其他建筑的房子里有商店,办公室和仓库。

非住宅建筑,以及一座公寓楼,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这组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场所(办公室,教室等)。 通常,这些领域都是租的。

在非住宅建筑的人拥有共同的地方? 有时,这些办公场所由直辖市,其对经济的管理权传递他们的企业拥有。

Mnogosubektnost关系

谁在使用公共场所的非住宅? 在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 即无人居住的基金管理持有mnogosubektivnost关系的事实。

建筑的主要用户有:

- 住户;
- 直接向业主;
- 信贷机构(银行等);
- 单一制企业;
- 直辖市。

业主的关系

如何在非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 确定此刻业主有一定的关系的合法性是复杂的和仍在发展机构。

此外,目前既有建筑参与建设,住宅用途的做法,会导致出现庞大的车主数量的事实。 不断增加其数量,在现有的建筑物。 迄今为止,这种关系的业主开始超越民间的营业额。 这就是为什么这个问题需要从立法机构进一步关注。

公共区域

如果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非住宅建筑自己独立的空间,在任何情况下,他将属于一定的份额共同财产,位于建筑的领土。 什么是包括在这一类? 为了在非住宅所有人的财产包括:

- 以服务超过1个建筑设施所需的设施;
- 着陆;
- 大厅;
- 楼梯;
- 升降机等地雷;
- 走廊;
- 技术地板;
- 阁楼;
- 屋顶;
- 位于其工程设备酒窖;
- 非承重和支撑结构;
- 各种设备。

右共同拥有的公共空间属于那些谁在一间或多间购买了建筑企业和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在房地产登记证件,证明登记。

民法典第1条,第。 247表示,藏有及通过协议使用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尽快与每个成员。 如果双方不达成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或另一个问题可能是由法院予以考虑。 在作出判决时依据的卫生流行病学和消防法规遵从的合法所有人的现实可能性。 它也必须是各方的经济利益的平衡。

确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之间的非住宅建筑的业主的共同财产的使用和所有权的订单后。 此外,每个参与者都有若干条件的合理要求履行的权利。

房屋的所有者之间存在非住宅特殊的法律制度。 每侧有必要保持一个以上的空间。 因此,法院有权决定使用这些网站及其维护的时间表和频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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