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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政权:一个过渡物种或永久性的现象呢?

传统上,在政治学和法学被分为三种状态的 机制:一个民主, 极权主义和专制政权。 后者占据前两个之间的中间位置。 有时它被称为过渡,但多数研究者倾向于认为这一物种具有独立存在的权利。 这是真的吗?

基于这样的事实,该报价,研究现代国家,我们可以说以下内容:专制政权 - 权力在该国的演习,其中所有的丰满集中在某个人手中的一种特殊方式。

提出的定义有时受到一些批评。 一些政治分析师认为,增加说了些什么,短语“或一方。” 他们的立场,他们解释的事实是专制政权是一组非民主的方式,并在该国电力的方法。 所以,在这个现象可以和法西斯主义进行切换,和极权主义是独裁主义的极端变种的一种表现。 但这种说法是有争议的。 此外,对于这种争端的基础执行区分权威模式的某些特性。

是它的标志如下:

  1. 决定因素是,在状态下的功率是按照一个单一的个人的意愿进行的。 如你所知,在法西斯主义或极权主义这样的权利不党及其成员。
  2. 权力原则的分离 名义上表示,该分行的主管部门,作为一项规则,通过亲自任命的人员颁发“领头羊”。
  3. 立法权是 实际上受执政党。 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立法机关代表同情党的州长的数量优势来实现。
  4. 司法权是合法的,但不合法的。
  5. 选举权,被动和主动,是纯粹的装饰。
  6. 国家控制方法的特点是 行政执法 和监管。
  7. 审查制度是公民的一项“软”性保留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8. 比率“状态 - 的人”具有从属地位于所述第一第二字符。
  9. 专制政权是基于个人和/或公民权利的正式声明。
  10. 执法机构 只服从于政治领袖的目标。

如可以看到的,代表性状表征专制政权作为二元顺序的一种现象。 体征和民主(至少),和极权(更)存在于所研究的对象。 而如何每个表达依赖于从一个体制到另一个状态的转变的方向。

还有一种情况,在其中建立一个独裁政权 这是至关重要的。 通常,这样的情况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其中可能包括的情况:灾害的天然长期性,人为灾害和战争。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合法当选的头部有投资于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某些方面的力量。 它解释这一切需要迅速对紧急呼叫响应。

不过,这些实施例不同的有限的时期内,在此之后应该是预先存在的类型的规则的一个过渡。

因此,回至年初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说,一个专制政权呈现两种形式:临时(由客观情况需要时)和永久(当领导来到管理使得上述步骤故意)。 这就是为什么一个明确的答案的一个问题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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